2018年汕头城镇六级伤残赔偿案例
伤情:失血性休克、左下肢毁损伤、左股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左下肢血管神经肌腱损伤。
伤残:六级伤残
1.医疗费。58363.5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83天、每天按照100元计算,即100元/天×83天计8300元。
3.营养费、康复费。营养费1800元、康复费3000元,有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
4.护理费。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伤后住院期间83天每天配护理人员2名、出院后7天每天配护理人员1名计,护理费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即以2016年度国有同行业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7104元计算,故护理费为67104元/365天×83天×2人+67104元/365天×7天×1人计31805.46元。
5.残疾赔偿金。六级伤残,25120.90元/年×20年×50%计251209元。
6.误工费。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职业情况及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其误工费可按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5120.90元/年计算。误工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计191天,故误工费为25120.90元/365天×191天计13145.46元。
7.残疾辅助器具费。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安装、更换次数和每次安装假肢费用22000元的标准计算,但鉴于原告已经按照43800元的标准安装了假肢,故对原告已实际支付的安装假肢费用43800元可予认定,但之后更换安装假肢的费用应按照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标准计算,即[1+(1967+70-2018)÷9-1]次×22000元计66000元(不足1次的按1次计)。故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109800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父亲、母亲至原告定残之日均已满70周岁、不满71周岁,均需扶养,需扶养年限均计10年,扶养人均为3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汕头经济特区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20721.30元计算,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0721.30元/年×10年×50%÷3人×2人计69071元。
9.交通费。确认交通费1700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