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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汕头10级伤残城镇标准

伤情:右股骨骨折

伤残:10级

1.医疗费:235.40元。(自付部分)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为1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共1900元。

3.护理费: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住院期间护理期为19天,出院后护理期为116日(含二期手术15日),住院期间配护理人员2名/天,出院后配护理人员1名/天,护理人员的工资可参照本地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人员工资67104元/年计算。故护理费为(19日×2人+116日×1人)×(67104元/年÷365天)=28312.37元。

4.残疾赔偿金:由于原告居住地已于2011年划入汕头经济特区,故原告请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十级伤残1处,残疾赔偿金为25120.90元/年×20年×10%=50241.80元。

5.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

6.康复费:根据司法鉴定,康复费为2000元。

7.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营养费为18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

9.交通费:酌定给予1000元。

上述各项损失计102489.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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