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汕头农村七级伤残赔偿案例
伤情:1、弥漫性轴索损伤;2、多发脑裂伤;3、颅内积气;4、多发颅骨、颅底骨折;5、左侧视神经和视路损伤;6、左侧多发肋骨骨折;7、肺挫伤;8、左侧液气胸;9、左肩胛骨骨折;10、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
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十级伤残各1处
1、医疗费。163016.09元。
2、后续治疗费。参照鉴定机构鉴定评估,后续治疗费为25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住院15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800元。
4、营养费。参照鉴定机构意见,营养费4120元。
5、护理费。参照鉴定意见,护理期206天,前90天每天配护理人员2人,后116天每天配护理人员1人。护理费参照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服务业67104元/年计算,护理费为54418.59元[67104元/年÷365天×(90×2+116×1)]。
6、误工费。从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前一天,定残时间为2017年8月7日,误工时间为248天。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参照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35995元/年计算,误工费24456.88元(35995元/年÷365天×248天)。
7、康复费。参照鉴定机构意见,康复费8500元,。
8、残疾赔偿金。七级伤残、八级伤残、十级伤残各1处,伤残赔偿指数为44%。根据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512.20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127707.36元(14512.20元/年×20年×44%),。
原告事故发生前与其胞兄共2人共同扶养父亲(1955年8月22日生),与妻子共同扶养儿子(2011年8月14日生)和儿子(2013年7月1日生)。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参照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2414.80元/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18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49162.61元(12414.80元/年×18年÷2人×44%)。儿子计算至十八周岁需12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2775.07元(12414.80元/年×12年÷2人×44%)。儿子计算至十八周岁需13年11个月,共167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8009.98元(12414.80元/年÷12个月×167个月÷2人×44%)。三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119947.66元。
上述二项合计,残疾赔偿金为247655.02元。
9、交通费。酌定认定交通费3200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