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管理规定》、市有关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对汕头市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并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定义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为:
1.具有人力骑行功能;
2.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
3.整车质量(重量)不超过40kg;
4.电动车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超过240W;
5.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等。
具体品牌、型号可查阅广东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发布的《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网址:http://jj.gdga.gov.cn)。
二、登记时间、地点
自2017年12月28日起,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持有效资料到龙湖交警服务大厅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地址:飞厦西路6号)办理登记,领取车辆号牌和行驶证,或由经销商代理车主统一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的成年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
初次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3.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记载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4.电动自行车未纳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该目录不符的;
5.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
6.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其他规定
1.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4.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戴安全头盔。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