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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关于办理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的通告

汕市公通〔2014〕94号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和省《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2〕115号)、《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等文件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车”)实行临时登记,核发 “超标车”临时通行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超标车”的定义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km/h、整车质量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二、登记范围 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超标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登记。

三、登记时间 “超标车”的所有人应当于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9月5日期间,持有效资料到身份证明记载住址所在地交警部门设立的办理点办理临时登记,领取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行驶证。逾期未办理的,不再办理。

四、登记地点 为方便群众办理“超标车”临时登记,市民可分别到当地交警部门设立的办理点办理登记业务(具体地点见附表)。

五、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 “超标车”临时登记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实名申请一辆“超标车”临时登记,申请时应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及复印件;

(二)车辆合格证;

(三)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车辆编码拓印膜2份;

(五)车辆照片4张;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

六、临时通行牌证的有效期 “超标车”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行驶证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七、“超标车”驾驶规定

(一)“超标车”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应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对“超标车”驾驶人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应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驾驶时戴安全头盔;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划分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二)“超标车”超过规定期限没有办理临时登记手续继续上路,或办理临时登记的车辆在过渡期届满后仍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超标车”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在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办理登记的“超标车”不能进入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外市“超标车”不能进入本市辖区行驶。

(四)过境车辆需经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八、严禁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 对生产“超标车”的企业,由质监、经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理,对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对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违反上述要求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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