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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汕头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1991

国务院关于扩大汕头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

 

国函〔1991〕20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汕头特区扩大范围的请示》收悉。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了理顺汕头经济特区的管理体制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同意将汕头经济特区的范围扩大到汕头市区。扩大后的汕头经济特区界线是:东部以韩江支流新津河为界南部以海岸线为界西北部以桑埔山分水岭为界西南部以濠江为界北部以龙坑山分水岭为界,总面积约二百三十四平方公里。原达濠区的棉花村、马滘街道办事处、浔洄村以及北部的葫芦市地区因不便监管划在特区范围之外但仍属汕头市管辖。

   二、为加强特区的管理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市区后现行汕头市的行政区划需作相应调整。你省和国务院特区办提出的汕头市管辖澄海、南澳两县的方案及现行汕头市行政区划的调整请你省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三、汕头经济特区的范围扩大后汕头市原承担的财政、外汇上缴任务和对原所辖各县的补贴不变。因汕头市区实行经济特区政策所产生的增支减收因素由汕头市自行消化。

   四、汕头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调整特区管理机构。要继续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获益一片”的方针有重点、分期分批地进行开发建设。要处理好新区和老区的关系充分发挥老区的作用促进新区的发展。要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快老企业的改造。

   五、汕头市人民政府和汕头海关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搞好监管工作。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海关需要增加的人员、装备和设施请你省会同海关总署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六、上述调整方案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各有关方面要在此之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九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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