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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住院,仍获赔18万

    2012年7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汕头市东厦路时被李某的粤DXXXX牌小汽车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被送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腕骨挫伤。王某采用保守治疗,考虑家人护理方便,未选择住院治疗,而是采取门诊治疗。经汕头市金平区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全责,王某无责任。李某车辆在中国平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万含不计免赔。王某门诊治疗20天,医疗费花费7000多元。王某向李某索赔2万元,李某不同意。王某遂广东合桓律师事务所处理此交通事故纠纷案,易伟律师接案后,根据自己的医学背景分析,尽管王某没有住院治疗,但伤情并不轻,左腕部已构成Colles骨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及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暂行规定(试行)》,王某的伤情可达到九级伤残,加上王某系城镇户口,还有被扶养人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各项赔偿合计远远超过2万元。易伟律师准备材料后,起草诉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及李某赔偿损失20万元。经法院委托鉴定后,王某确实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183495.64元,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各赔偿项目如下:

    医疗费7227.16元

    护理费7200元

    康复费1800元

    误工费13003.21元

    残疾赔偿金:80094.16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61121.11元

    交通费12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合计183495.64元。

    本案例说明交通事故后尽管有些伤者不需住院,但不一定赔偿会少,需要结合伤情进行

    认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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