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含有医疗纠纷案例
2012年8月30日0时39分,岑某某驾驶粤WUM5xx号普通摩托车由云浮市区星岩二路往星岩四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星岩三路时与反方向左转弯往乐谊路方向行驶的,由陈信行持“B2”类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粤W018xx号中型普通客车(车属区法制局)发生碰撞,造成岑某某受伤,到云浮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于2012年10月23日因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7月19日,交警市区大队作出云公市区交认定(2012)第4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信行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岑某某被送往云浮市人民医院治疗,于2012年10月23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岑某某死亡后,岑远明、李静通过云浮市卫生局提起医疗事故鉴定。2013年6月7日,云浮市医学会作出云浮医鉴(2012)1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云浮市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岑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其过失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认定本医案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云浮市人民医院不服该认定,由云浮市卫生局向广东省医学会申请作再次鉴定。2013年10月28日,广东省医学会作出广东医鉴(2013)08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载明:“……五、诊治概要患者岑某某,男,23岁,2012年8月30日因‘右踝、左手掌及左膝外伤伴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入住云浮市人民医院。……CT,头颅平扫示:颅脑CT扫描未见异常。入院诊断:1、右胫骨内踝骨折;2、右腓骨中下段骨折;3、左手第五掌关节脱位;4、左小腿皮肤裂伤;5、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6、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断裂?
完善相关检查后,8月31日经患者及其家属签手术同意书,于15时42分送手术室,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左手第五掌指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胫骨内踝骨折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术。16时15分开始全麻诱导,16时55分切皮开始手术,17时20分患者血压较前下降,血压为95/55mmHg,心率60次/分,停用麻醉维持用药。至17时25分患者出现心跳骤停,血压测不出,即行心复苏抢救,抢救至18时04分患者恢复自主心跳145次/分,无自主呼吸,瞳孔渐散大固定,多巴胺维持血压,无尿。19时35分转入ICU继续抢救,予呼吸机辅助呼吸,并予脑复苏治疗,复苏后2小时,患者出尿量恢复,但出现多尿情况,尿量约300-400ml/h。9月1日请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专家会诊指导治疗,建议完善头颅CT检查,家属不同意。继续予以心肺脑复苏治疗,患者呈植物人状态,9月3日开始予血液净化治疗。期间先后请该院多个专科进行会诊,并请上级医院有关专家远程会诊。9月15日请珠江医院ICU主任会诊,强烈建议患者行头颅CT检查,当日行头颅CT示:全脑肿胀,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考虑患者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术中出现心跳骤停,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引起的可能性大。建议行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明确蛛网膜下腔出血原因,但因患者当时的生命体征不支持未做。……10月23日12时20分,患者心电图呈一条直线,血压测不出,经抢救无效,于14时56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1、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动脉瘤破裂出血);2、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3、缺血缺氧性脑病;4、多器官功能衰竭;5、肺炎;6、泌尿系感染;7、右胫骨内踝骨折;8、右腓骨中下段骨折;9、左手第五掌指关节脱位;10、左小腿皮肤挫裂伤;11、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12、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损伤。……
七、分析意见……经讨论合议认为:一、医方在患者术中生命体征出现变化时的抢救尚及时,没有违规行为。……二、医方选择麻醉方式、麻醉用药符合相关规定,术中患者发生心跳、呼吸骤停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麻醉意外的可能性。……三、患者转入ICU后,医方所采取的检查、治疗、无违反诊疗规范,常规。……9月1日院方已向家属提出颅脑CT检查,以排查患者心跳骤停的原因,指导进一步病因治疗,但家属签字‘要求多观察些时间’使检查无法进行。四、医方的过失和不足之处:1、医方未能提供尸检知情同意书,以证明患方拒绝尸检。2、未反复向家属交代行头颅CT检查的重要性。……。3、医方在麻醉及手术的过程中病情观察不够细致。术后于16时45分开始血压、心率逐步下降,虽然仍在正常范围,医方应予更高度重视,及时排查原因,作出相应治疗。但鉴定组专家同时认为,患者病情急转直下的转折点是在接受麻醉、手术治疗开始后的一小时左右,患者此时处于全身麻醉状态,所表现的体征仅为心率、血压渐进性下降直至心跳停止,可能为脑干中枢性循环抑制或周围性循环衰竭表现,由于全身麻醉时患者的意识抑制、肌肉松弛、人工控制通气,临床上缺乏其他脑干抑制的体征证据,客观上使病因诊断困难。4、在麻醉记录单上,没有显示SPO在抢救过程中出现的动态变化。五、患者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分析。因未对患者进行尸检,故无法明确患者死亡原因。专家组结合病历资料及影像学资料综合分析认为,患者因颅内动脉瘤破裂出血或外伤性迟发性颅内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最终死亡的可能性大。但也不能排除麻醉意外的可能;另患者9月15日头颅CT检查结果显示:全脑水肿及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也不能排除患者因心跳骤停后严重的大脑缺血缺氧所致的全脑水肿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可能。综上,鉴定组专家认为,患者的死亡是因其病情急剧变化、凶险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以及存在的过失和不足无因果关系。九、结论综上所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诉讼期间,原审法院根据岑远明、李静的申请,依法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云浮市人民医院的诊治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该中心于2014年4月23日出具《不予受理函》,答复如下:(1)由于本案被鉴定人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我中心技术能力所限,难以对其术后出现心跳骤停的原因及脑出血的具体原因作出明确判断。(2)我中心进行本案的鉴定必须邀请神经内、外科、麻醉、重症医学科、心内科等多科室专家参与会诊,但目前我中心专家库中上述科室专家仅来自我校附属医院南方医院、珠江医院,而云浮市人民医院在本次医疗活动中曾邀请过我校附属医院上述科室进行会诊,为保证本案鉴定的公平性、公正性、客观性,我校附属医院相关科室专家应回避。由于目前我中心缺乏合适本案鉴定的临床专家,故无法对本案进行鉴定,我中心不予受理此案件。
为此,原审法院再次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4年5月12日出具粤南(2014)法临函字第079号《函》,回复如下:“经本所鉴定专家审查所有病案资料,由于岑某某未行死亡原因鉴定,死亡原因不能明确,不具备医疗损害案件鉴定的基本条件,故本案不予受理。”
就医疗损害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岑远明、李静亲人岑某某的死亡与云浮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医疗过错与岑某某的死亡的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因涉及专门医学知识,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手段和丰富的临床实践,故原审法院根据岑远明、李静的申请,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但所委托的鉴定部门均不予受理此案件。其中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回复,由于岑某某未行死亡原因鉴定,死亡原因不能明确,不具备医疗损害案件鉴定的基本条件,故本案不予受理。由于岑某某死亡时未能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等原因,导致本案无法进行医疗损害案件鉴定,即无法对医疗损害、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的参与度进行确定,为此,应根据本案的证据确认云浮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广东省医学会是对云浮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故虽然云浮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岑某某是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左手第五掌指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胫骨内踝骨折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术,是进行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的手术治疗,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心跳骤停,血压测不出,即行心复苏抢救,但云浮市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未反复向家属交代行头颅CT检查的重要性,对患者在麻醉及手术的过程中病情观察不够细致等过错和不足,故与造成岑某某死亡有一定关系,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未对岑某某作尸检的前提下,广东省医学会的专家组亦结合病历资料及影像学资料对岑某某死亡的原因及因果关系进行分析,认为“患者因颅内动脉瘤破裂出血或外伤性迟发性颅内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最终死亡的可能性大。但也不能排除麻醉意外的可能;另患者9月15日头颅CT检查结果显示:全脑水肿及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也不能排除患者因心跳骤停后严重的大脑缺血缺氧所致的全脑水肿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可能”。从其分析可见,岑某某的死亡有可能不只是因交通事故的损害导致的,且认为岑某某因颅内动脉瘤破裂出血或外伤性迟发性颅内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最终死亡的可能性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故综合本案云浮市人民医院的过错及本案实际情况,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应由云浮市人民医院对涉及岑某某人身损害的部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就人身方面的损失729400.53元,应由云浮市人民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18820.16元,减除云浮市人民医院已支付的20000元,尚应支付的赔偿款为198820.16元。其余损失510580.37元(729400.53元-218820.16元),应由陈信行承担70%,岑远明、李静自行承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