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交通事故

汕头交通事故网 汕头交通事故律师 汕头医疗律师  汕头保险律师

示例图片三
网站首页 > 典型案例

广东工伤和交通事故死亡双赔案例

梁某于2012年7月22日入职某混凝土公司从事混凝土泵送工作,某混凝土公司没有为梁某购买工伤保险。2014年2月9日,某混凝土公司安排梁某和另一位公司员工陈某到阳江市施工作业,陈某驾驶粤Q×××××号重型专项作业泵车。当天21时10分,在完成施工作业折返公司途中,途经省道××路段××(××阳江市××大堤南段),因泵车驾驶室顶上的遮阳板松脱,陈某将车停在路边排除故障,梁某站在车旁协助排除故障时,被同向行驶的粤Q×××××号小车撞倒致当场死亡。经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郊区大队认定,粤Q×××××号小车的驾驶员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梁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同年3月21日,梁某的哥哥梁某甲向阳江市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梁某的死亡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4月11日,阳江市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东人社工认字(2014)38号《认定工亡决定书》,认定梁某的死亡属于工亡。

2014年5月9日,梁某近亲属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就梁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案经一、二审判决,最终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阳中法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认定梁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有:死亡赔偿金651974元、丧葬费29672.50元、家庭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803.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3918.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896368.38元。扣除粤Q×××××号小车所有人杨贡已支付原告的30000元后,判决:一、由承保粤Q×××××号小车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万元;二、判决粤Q×××××号小车的所有人杨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3457.85元;三、判决承保粤Q×××××号重型专项作业泵车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东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2910.51元。

梁某近亲属向某混凝土公司提起工伤赔偿,要求一、由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二、自2014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恤金1001.45元。法院认为由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梁某近亲属交通事故中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并不影响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6条:“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的规定,支持梁某近亲属要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19100元的诉讼请求。


Powered by MetInfo 7.0.0beta ©2008-2025 www.MetInf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