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刊《典当纵横》一起涉港人员典当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9年11月,汕头人罗某以名下所有房屋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并赋予典当行优先抵押权,典当行支付当金人民币55000元给罗某,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0年5月31日,典当期限已满,罗某无法偿还借款,与典当行协商签订续当6个月,续当至2010年11月30日。期满后仍无法偿还,经协商2011年2月罗某与典当行再次续当,续当至2011年8月15日。2011年8月15日典当期限已满,罗某无法偿还借款。经多次催促无效,典当行于2012年12月诉至汕头市金平区法院,起诉时发现罗某已经于2010年8月办理香港户籍,现已在香港居住生活。法院立案后电话联系罗某,要求签收诉讼文书,罗某多次推脱,2013年春节返汕过年时也未到法院签收。法院到出入境管理处查询,也未查到罗某在香港的地址,无法邮寄送达,要求典当行进行公告,典当行于2013年4月在人民法院报公告3个月,2013年5月罗某返回汕头与典当行协商还款后,典当行撤诉。
【法律分析】本案由于典当行在续当时未注意审查客户身份,造成后期诉讼被动的局面。由于罗某在典当合同履行过程中,身份已经由大陆居民转换为香港居民。由于涉港居民在诉讼程序中较大差异,造成案件周期加长,诉讼成本增大。各省高院规定了涉港居民民事案件管辖有所差异,大部分内陆地区一审要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由于比邻港澳,对此有所放宽,200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规定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本案由于审理法院是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可以审理涉港民事案件。如其他地区,可能一审在当地中院,二审就要跑到省会的高院,造成诉讼成本增大。
本案由于被告罗某故意不来签收诉讼文书,罗某也确实不在汕头抵押的房屋居住,无法按照新民诉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抵押房屋留置送达。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适用简易程序,需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造成诉讼费加倍。
对于涉外人员的送达,根据新民诉267条的规定,只有穷尽其他方法,才可以适用第八条的公告三个月送达(非涉外公告两个月)。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而送达前提即要查清罗某在香港的地址,必须委托香港律师查询,进一步增加办案费用,而香港律师调查费用也远远超过内地。典当行代理律师经与法院沟通,未采取此方式,如采取此方式,预计时间要一年左右,而直接采取人民法院报公告方式,相对节省时间。
本案侥幸罗某返回汕头与典当行调解结案,如罗某放弃房屋,则仍要进行漫长的开庭、公告、执行等阶段,尽管典当行最终可能会也收回当金,但办案周期和成本增大,资金回笼慢,影响经营的稳定性。
【本案启示】对于典当行续当时,仍然要核对续当人身份。对于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更要做好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