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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范本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1961年1月1日出生,住址:汕头市金平区,身份证号码:4405XXX
    被申请人:汕头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汕港公(交)字[2014]第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对该起事故进行复核。
    复核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汕港公(交)字[2014]第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与李四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实与理由:
    汕头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汕港公(交)字[2014]第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申请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完全错误。
    申请人所有的车辆粤DXX于2013年12月经汕头车管所检测合格,期间该车未发生事故,也未进行修理。而此次事故后的检测报告却记载不合格,同样是汕头地区的检测站却检测出不同的结果,检验结论依据不足。且该检测报告于2014年1月5日完成,交警并未第一时间交付给申请人,而是直到2014年1月17日连同事故认定书一同交给申请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剥夺了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该起事故认定程序严重违法。
    本次事故的原因是由于李四驾驶的摩托车没有靠右行驶,违法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各行其道。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该行为属于违反道路通行权的严重过错行为,其至少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汕头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汕港公(交)字[2014]第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复核。
    此致
    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张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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