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交通事故

汕头交通事故网 汕头交通事故律师 汕头医疗律师  汕头保险律师

示例图片三
网站首页 > 典型案例

“好意同乘”不赔精神损失

07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第36辑

案情摘要

甲驾驶一货车从浙江到上海,后空车回浙江,同乡乙请求搭便车,甲同意,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与丙的车辆相撞,造成乙受伤。乙认为甲未尽到法定义务,未及时救助,起诉到法院要求甲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4万元(含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甲承担70%,即98000元,乙承担30%,即42000元。二审认为比例分配并无不当,但是甲是无偿助人行为,乙要求精神损害不当,改判甲承担91000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Powered by MetInfo 7.0.0beta ©2008-2025 www.MetInf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