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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业务律师实务:国际法律事务热点与难点》船舶油污责任险保险条款比较

论文入选书籍《国际业务律师实务:国际法律事务热点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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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伟 广东合桓律师事务所

201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开始实施,要求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必须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我国承保的机构为商业保险机构和中国船东互保协会。2012年海事局公布的商业保险公司已有10家,但各保险公司的条款并未统一,本文拟通过人保、太平洋、大地三家保险公司的条款进行比较对比,以供投保人进行比较选择。

本文所引用条款来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条款(www.iachina.cn),人保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备案)[2009]N2号,太平洋条款为《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太保(备案)[2009]N229号 ,大地条款为《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平安(备案)大地(备案)[2009]N72号。

一、总则

人保条款投保人描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沿海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限制港、澳、台地区,太平洋、大地均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相对更加规范。

二、保险责任

(一)、事故原因

人保条款为“保险船舶上船载燃油或源自船舶的燃油的泄漏”,太平洋为“发生污染物排放或泄漏的事故”,大地为“由于保险船舶上的燃油、保险船舶所运输的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泄漏,以及由于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致使被碰撞的船舶上的燃油或所运输的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害物质泄漏”。

比较而言,人保范围较窄,限制为燃油,太平洋限制为污染物,根据保险条款二十八条定义“污染物是指被保险船舶上的燃油、所载运的油类或有毒有害物质,及含有前述成分的混合物或合成物。”实际上为油类和有害物。大地则包括油品、化学品、有害物,增加了化学品,范围相对最大。

(二)、赔偿范围

人保条款为被保险人根据《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燃油从船上的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该船之外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溢出或排放发生于何处;但是,对环境损害(不包括此种损害的利润损失)的赔偿,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

2预防措施的费用及预防措施造成的新的灭失或损害。

太平洋为

1由于污染事故造成该船之外的受害方的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害,

2由于污染事故造成环境的直接损害,以及为减少污染而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不包括环境损害的利润损失)

3为防止被保险船舶面临污染物排放或泄漏后即将出现的危险局面而采取合理施救措施产生的费用;

4因服从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而造成被保险船舶进一步损失或损害,或由此产生的费用或责任,这种损失、损害、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其他保险处得到赔偿的部分为限;

5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并造成污染损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所有无法合理分开的连带责任,但限于本条上述四款与船舶污染有关的责任和费用,且这种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其他保险处得到赔偿的部分为限。

大地为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或减轻污染损害而采取施救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这种措施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3 被保险人依法清除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清除污染物所支付的费用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由保险人承担。

三家均承担的为直接污染损失和施救费用。人保增加预防措施费用;太平洋明确连带责任予以赔偿,此点似无必要,画蛇添足;大地增加施救过程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二) 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三) 因油污造成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四)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三家保险公司均将收入损失(间接损失)排除在外,被保险人需要自行负担此费用。第十条“第十条 对预防措施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油类泄漏量、预防措施的合理性、参与清除油污人员及投入使用设备的费用等因素合理认定。”人保条款保险责任包括预防措施费用,对被保险人有利。

三、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相同的有被保险人故意、战争、核污染、本船损失、依法免责等。

不同点:

人保、太平洋免责主要增加

1完全是由于第三方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的损害;

2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

3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施管理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错行为所引发的事故造成的损害。

4精神损害赔偿

大地免责增加

被保险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

相比而言,大地免责条款较少。

四、合同解除终止

太平洋增加“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解除本合同,对本合同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此条违反保险法中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规定,应无效。明确累计赔偿限额终止合同。

人保、大地增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违反保险法中被保险人任意解除权规定,应无效。

四、被保险人义务

人保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重要事项的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在此事项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太平洋、大地未明确时间。相比人保条款易于操作,减少争议。

总的来说,人保最先列入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名单,条款改动不大,保险责任范围相对较窄,免责范围大;而大地作为新机构,为迎合市场竞争,保险范围相对较宽,免责范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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