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刊《江苏保险》厂内机动车保险理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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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险2012年12期
易伟
在保险理赔中,有时会涉及到厂内机动车的问题,也有人用场内机动车、特种车、轮式自行机械车这些概念,但这些概念不尽相同,存在交叉,加上这些年国家对厂内机动车的管理变化较大,造成理赔人员的一些困惑。
一、概念辨析
(一)车内机动车
劳动部1995年《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后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替代,该规定定义“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厂内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管理,需要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厂内机动车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2003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开始实施,其中特种设备包括了起重机械。2004年1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特种设备目录》,其中起重机类别中流动式起重机包括了轮式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包括了叉车。2009年5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修改,特种设备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并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该条例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2010年1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增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分两类为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下含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和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下含内燃、蓄电池观光车)。重新将叉车划归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原归属游乐设施的观光旅游车也归为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二)特种车
特种车的说法主要是在保险领域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中定义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特种车保险条款中定义特种车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
注意特种车保险条款不同于交强险的是包含了履带式专用机动车。
(三)轮式自行机械车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定义:轮式自行机械车为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二、驾驶资质
(一)质检总局的规定
2005年7月1日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将场(厂)内机动车辆司机作业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纳入管理,司机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011年7月1日进行了修改,第39条修改为:“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2009年5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修改,第38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2010年3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未列入《目录》的设备(非厂车设备)有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2011年7月1日施行国家质检总局修订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为N1-N5。
案例一:某工厂挖掘机投保特种车保险,张某在工厂挖土时,操作失误,车辆倾覆,造成车辆损坏。由于该车不是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归建设部管理,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挖掘机属于未列入《目录》的设备(非厂车设备),司机无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
2008年6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界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作业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在各省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如《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将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宁夏《关于加强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所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类别目录》中,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包括铲车司机、叉车司机、抓斗车司机、装载机司机、挖掘机司机、压路机司机、推土机司机、平地机司机、厂内汽车(电瓶车、电瓶叉车)司机、翻斗车司机、路面机械(沥青摊铺机、水泥摊铺机、稳定土拌和机、旋耕机、沥青洒布机、挖沟机等)司机,范围比质检总局制定的有所扩大。
案例二:宁夏某市政公司修建高速公路,挖掘机投保了特种车保险,该车辆在李某操作时被山上石头砸坏。经查,李某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公安部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准驾车型及代号规定轮式自行机械车证件代号M,持A1、A2、B1、B2的可以驾驶M车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果厂车要上路,或工厂允许公众通行,则驾驶员需要有相应车辆的公安部门驾驶资格。如果车辆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需要按照当地规定,是否需持建设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如果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的作业人员,需持质检总局对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三、保险理赔所涉有关问题
(一)交强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厂内机动车不上路或厂内不允许公众通行,则可以不投保交强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交强险实务操作问答》也有类似意见:
第十六、大型企事业单位不需上路的场内车辆、园林洒水车、无牌照车辆是否需投保交强险?
答:《条例》规定,机动车如果不上道路行驶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临时上路行驶的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此外,大型企事业单位不需上路的场内、无牌照车辆,如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主动要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得拒保。
另外注意履带式专用机动车,尽管称为机动车,但它不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的机动车定义,无需投保交强险。
案例三:王某驾驶投保了交强险的轮式挖掘机从工地返回时,在县道碰撞摩托车。王某持有B1证,但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由于事故为交通事故,持B1证可以驾驶轮式挖掘机,而事故与生产作业无关,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不影响交强险理赔。
(二)特种车保险
由于履带式车辆可以投保特种车保险,因此涉及到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只承担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应无效。
责任免除中有关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的规定,可参阅本文第二部分。
(三)其他险种
工程机械保险的责任免除部分也涉及到“保险标的物的操作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财产综合险附加厂内用起重、运输机械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为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有证驾驶员驾驶操作的保险机械(含起重机、龙门吊、卷扬机、电梯等),在厂内使用过程中由于碰撞、倾覆或因操作失误所造成自身损失。以上险种也都涉及到有效操作证的问题,可参阅本文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