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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南逃逸撞死人判缓刑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514刑初623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旭升,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旭升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旭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8日5时许,被告人柯旭升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途经潮南区衡山路胪岗镇泗黄路段时,碰撞到骑自行车经过该处的被害人黄某潮,造成被害人黄某潮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柯旭升驾车逃离现场。同日,被告人柯旭升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被告人柯旭升如实交代交通肇事的事实。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潮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柯旭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潮免承担事故责任。
案后,被告人柯旭升一方与被害人黄某潮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柯旭升一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潮的亲属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9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同年8月25日,被告人柯旭升在值班律师吴妙琼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柯旭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旭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发案现场和涉案车辆拍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警察大队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说明和证实材料,峡山派出所户籍证明和证实材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黄某鑫、黄某耀的证言和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旭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以致引发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妨害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柯旭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旭升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柯旭升案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柯旭升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旭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宏新
人民陪审员  黄锦湖
人民陪审员  唐绍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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