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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还收不收拖车费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施救费、拖车费没有规定,也就是不会像停车费一样明确免费。

2010年9月19日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同时,文件也规定了“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机构进场服务”。

因交通事故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的机动车,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所产生的停车费、检验鉴定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虽然有上述规定,实践中,让当事人承担的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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