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意见》(粤鉴协【2017】14号)
粤鉴协(2017)14号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蔡定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废止引毅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6号)文,废止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77-2002)此项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主管部门出台明确意见前,为保证机构鉴定活动的正常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2017年6月1日起,我省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二、办案机关在2017年6月1日以前的委托鉴定中明确要求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司法鉴定机构尚未出具鉴定意见的,应提请办案机关对适用何种伤残鉴定标准进行确认后、再出具鉴定意见。
三、对于2017年6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评定.
四、在鉴定活动中、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时,以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依据、要求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按委托要求适用。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 上一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