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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是否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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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4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易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12月21日施行,那么基于交通事故的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是否适用呢?特别是在2012年12月21日前受害人与肇事方已经调解或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又向保险人提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仍会在法院大量涌现,有必要进行讨论。笔者的观点是不应适用,理由如下: 

  一、上述司法解释第一句话就明确是“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而没有包括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就是一个是民一庭的事,一个是民二庭的事,而目前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仍在起草中,因此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不当然适用。第二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此处的案件,也应限制理解为交通事故案件,而不包括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第379页,也明确“就其适用的案件类型而言,它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包括由此引起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失赔偿的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二、从法的溯及力讲,由于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基础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如果被保险人一方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与保险索赔时适用了不同的法律,则对被保险人不公平。被保险人一方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不能苛求被保险人一方在司法解释公布前就遵守它。 

  三、从责任保险的定义讲,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在2012年12月21日前已经调解的案件,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在责任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也只能依据当时的法律来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2012年12月21日前已经调解或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在相关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中应仍适用以前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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